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获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成果,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折算为学分。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我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科学、长效开展,落实专业培养计划中创新性课程及实践环节学分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可获得本科生创新性实践学分的项目主要包括:
1、学科竞赛中获奖;
2、参加创新、创业训练活动;
3、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获得专利授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性实践学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活动进行统一规划、部署和监督。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主管创新创业工作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层面创新性实践学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创新性实践学分认定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并进行成绩考核、材料存档、学分认定及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学分认定标准
第六条 学校发布《创新性实践学分认定一览表》,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认定学分时参照执行。
第七条 对于“一览表”中未明确列出的创新性实践活动项目,各学院可按照本学院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本学院创新性实践学分管理补充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补充细则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八条 创新性实践学分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认定的形式进行,学分认定纳入课程管理。
有意愿申请认定的学生需在第七学期向学院递交《天津理工大学创新性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具体以学院通知为准)。
学院依照《创新性实践学分认定一览表》及学院制定的具体细则,就学生申请学分予以认定,并就认定后的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九条 学生可通过信息门户查询创新性学分获得情况。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依照《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申请复核成绩实施细则》向所在学院申请成绩复核。
第十条 各专业创新性实践学分数依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每名学生本科学习期间仅可认定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创新性实践学分认定一览表
附件2:天津理工大学创新性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