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铖同学(学号:20164900班级:18产品设计-3班)试读期满未达到试读期学分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津理工校〔2017〕32号)第十章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学校可对张效铖同学予以退学处理。
同时,该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已达最长学习年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津理工校〔2017〕32号)第十章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学校可对张效铖同学予以退学处理。
综上,学校拟对张效铖同学予以退学处理。
对以上拟处理结果有任何需要陈述或申辩事宜,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校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通知作为正式告知法律依据。
天津理工大学教务处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