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习指:工科专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理、管、经、文、法、医、海运、艺术各类专业的类似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习教学目的
(一)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使学生对本专业建立感性认识。
(二)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得实际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使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实习的组织管理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分项负责,共同完成。
(一)教务处负责
1.制定有关实习教学的规章制度。
2.组织各学院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3.配合各学院实地考察、建立实习基地和协调、检查工作。
4.检查各学院实习质量,评选实习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经验交流。
(二)学院负责
1.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审核批准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2.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表,并予以审批,上报教务处备案。
3.组织实施实习计划。
4.做好师生思想工作,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内容的教育。
5.研究、指导、检查实习工作,解决实习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6.对于在实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扬,事迹载入业务档案,符合条件的可以参评教学成果奖。对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7.教研室要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实习的指导工作,认真记载每位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
第五条 实习大纲的制定
实习大纲是组织与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依据,各学院要根据培养计划在实习之前拟定出实习大纲。
第六条 实习教学基地和实习方式
(一)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要求参见《天津理工大学实习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津理工教务处〔2018〕80号)
(二)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集中整班进行,也可分散进行。对于分散进行的实习,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及工作
(一)职责
1.指导教师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2.指导教师要负责编写实习大纲,并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下到实习场所熟悉并了解情况,同时拟定实施进度计划。
3.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撰写实习日记和报告,介绍实习场所的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4.指导教师在实习中,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布置一定的思考题和作业,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使之真正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
5.指导教师要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对违反规定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6.带队教师要经常与实习接待单位进行联系,并定期与实习接待单位主管部门沟通,争取接待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二)具体工作
1.实习前二周内,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场地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和实习接待单位共同研究拟定实习方案和进度,做好实习师生食宿交通等生活方面的安排,以及实习必需物品的准备工作。
2.依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并结合实习接待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实习实施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于实习前下发给学生,同时各学院存档一份。
3.实习中组织学生学习实践大纲和具体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要求、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实习日记和报告,介绍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4.实习中记录学生每日出勤情况及实习队的实习工作情况。
5.实习结束后,每个实习队向所在学院上交一份实习工作总结。
6.结束时,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现场考查及实习期间的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要重视实践学习,尊重教师和实习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并服从指导;要认真填写实习日记,完成作业和实习报告。
(二)学生往返实习场所应集体行动,实习结束后需返家度假者应提前申请由带队教师统一报所在学院批准;擅自离队者,若出现任何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三)假期回家开学后独自去实习地点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必须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者按旷课处理。
(四)严格考勤制度和实习纪律。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持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实习不及格者均随下届学生重新进行实习。
(五)要严格遵守实习接待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遵守保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第九条 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
(一)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组织实习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学院(系)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
(二)实习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三)凡参加本次实习有效学习时间不足三分之二,或累计旷课时间达五分之一及以上者,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津理工教务〔2005〕37号)同时废止。